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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网站备案前置审批的相关说明

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,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:

一、法律依据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规定:“从事新闻、出版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,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。”

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)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。

二、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

A、非经营性

1. 文化厅(文化)

2. 新闻出版局(出版)

3.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(新闻)

4. 政府机关(其他)

5.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和医疗器械)

6.广播电影电视局(广播电影电视节目)

7.教育厅(校外培训)

B、经营性

通信管理局(电子公告;广告业务;网络游戏;电子商务;有偿信息;电子邮箱;搜索引擎;即时通信等)

三、审核流程

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,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,并获得审核同意。

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,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到备案系统。

注: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蓝队云备案专员微信landuibeian/18987889015;QQ65435288。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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